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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宣传工作信息
第17期 宣传处主办 2004年11月9日
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讨会情况简介
2004年10月29日-30日,由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中心)联合主办的"中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讨会"(以下简称会议)在上海召开。现将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参会人员
(一)中方人员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徐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谢天放,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上海市信息委副主任乔成刚,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档案局、保密局等部门的相关处长和工作人员,以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的有关专家,近40人;北京、重庆、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应邀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二)美国专家
共8位,分别是:法律中心主任葛维宝、副主任贺诗礼、研究员蒲杰夫,罗普·格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信息自由法》起草者托马斯·M·萨斯曼,联邦政府公务部门、国会研究部、国会图书馆专家哈罗德·C·里尔易,司法部信息与隐私办公室副主任梅兰妮·安·普斯蒂,健康和公共事业部信息自由与隐私办公室主任罗萨利奥·西里西奥,康尼迪克州信息自由委员会常务主任米歇尔·普尔曼。
二、讨论内容
会议主要围绕2004年1月20日发布,并于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政府第1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当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展开研讨。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
1.如何界定"个人隐私"的概念?
(1)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是否同一,如果是的话,如何进行科学界定?
(2)行政机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如果由行政机关进行保管,该个人信息是否转化为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有义务进行保护?
(3)对公民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可否向公众或者其雇主公开?
2.哪些情况属于对个人隐私的不当侵害?
3、如何衡量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损害?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
1.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
2.行政机关对企业处罚的信息能否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政府机构内部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收费等
1.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政府机构内部信息是否不宜公开?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应当收费,及收费标准?
(四)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法、保密法等其他法律之间的冲突
1.《规定》与档案法
(1)涉及个人、单位的相关历史档案是否应当公开?
①具体法律适用? ②政府信息是否都要依申请公开,有无限制?
(2)历史上的"红头文件"是否要公开?
2.《规定》与保密法
(1)依保密法,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设密过宽的情况? (2)公开政府信息是否会造成政府信息泄密? (3)如何解决解密制度不完善,行政机关届时不解密的问题?
3.《规定》与征信制度
(1)是否要对专业征信机构开放政府信息? (2)行政机关是否要对专业征信机构进行监督? (3)对向专业征信机构申请信息的人是否应予以限制?
(五)有关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和争议的行政处理
1.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解决机构的性质、定位,及其权力来源? 2.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监督及救济途径?
(六)专门机构、专业人员以及程序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功能与作用
1.美国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的时间、程序? 2.美国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是否有权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会不会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 3.行政机关如何提高查询信息的效率? 4.申请人找错行政机关怎么办,美国有没有"一口式"受理方式?
三、讨论形式
讨论主要结合以上问题,分六个专题展开。主持人宣布就每一个问题开始研讨后,首先由一名上海的同志简要介绍《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出现的不同观点(发言5分钟);之后由美国专家针对上述问题发言,重点介绍美国方面的做法(发言10分钟);最后由与会人员进行自由讨论,一般是中方人员提问,美国专家予以回答(讨论15-45分钟)。
四、汪永清副主任讲话要点
会上,汪永清副主任、葛维宝教授分别作了讲话;北京、重庆、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的代表也应邀作了发言,简要介绍了本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汪永清副主任在讲话中简要介绍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进展情况,并指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是当前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同时对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阐述:
(一)合理确定公布与不公布的范围,保证和谐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关键
当前重点在于公布以下信息:1.凡是公众需要执行的政策和有关信息;2.凡是公众需要知晓、配合的信息;3.凡是能够调动公众创业的信息,在权衡利弊之后可以公开;4.凡是对推进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有利的信息;5.有关政策起草、审议过程中的信息;6.其他不会对眼前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二)当前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重点是解决突出问题
具体包括:1.信息获取中的不平等问题;2.公开的信息价值低问题;3.信息的不确定性问题;4.获取信息不方便问题。
(三)政府信息公开要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
五、体会及建议
(一)体会
1.通过参加会议,我们明显感到,上海市政府对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优化上海市的发展环境是高度重视的。《规定》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形式、监督和救济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规定》实施当中出现的问题,主动开展研究、探讨,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2.上海市对于提高立法公众参与程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高度重视。据悉,在制定《规定》过程中,上海市通过上网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法律中心也全程参与了《规定》的起草工作,从而确保了《规定》的质量。另外,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助国际智力优势,促进了上海市政府法制工作质量的提高,同时也极大地开阔了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干部的视野,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法律水平、英语水平和国际交往能力,并借此拓宽了干部境外培训的渠道。
3.法律中心主任葛维宝教授、副主任贺诗礼教授等对北京市的政府法制工作表示了极大关注,愿进一步加强与我办的交流与合作,就本市政府法制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同时,希望能够早日见到周继东主任。
(二)建议
1.汪永清副主任指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是当前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上海、重庆、广州等城市已先后制定了相关政府规章,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制度保障。据悉,国务院法制办也正在进行相关立法。本市在这方面目前尚存在空白。因此,应抓紧启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调研工作,早日制定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或者规章。
2.应不断提高本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对于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同时,应加强与法律中心的合作,并逐步开展其它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促进本市政府法制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3.进一步开展对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主动查找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促进本市法制环境的不断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