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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召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办法立法调研会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期:2005-03-02


  市政府法制办已将《北京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办法》(简称《办法》)列入本市2005年规章调研计划。为做好立法起草工作, 1月26日上午,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金山等一行到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周毓秋、局助理巡视员汪卫国和协调处、危险化学品处、政策法规处的有关同志参加了本次调研座谈。

  协调处吕海光处长就《办法》的立法必要性、基本思路和框架、拟采取的措施及立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向市政府法制办作了专题汇报。

  会上,周毓秋局长就制定《办法》对促进本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规范政府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行为、尽可能减少新的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况向市政府法制办做出说明。

  周毓秋局长指出,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高度重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岐山市长指示对事故隐患要"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理",每年要排查一次隐患,并就整改情况报告国务院。陆昊副市长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对事故隐患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我们要尽快制定《办法》,坚决贯彻落实领导指示。

  周毓秋局长就《办法》的制定提出具体要求:

  第一,《办法》要体现从源头上控制重大事故隐患的产生,明确政府部门前期审批责任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责任。

  第二,要多做调查研究,注意从已往的事故排查中总结经验,归纳共性问题,对隐患产生原因进行分类,哪些是法规规定应当做但未做的,哪些是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

  第三,请市监察部门参与立法。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金山认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十分重要,表示支持我局立法,并就《办法》起草的有关问题做出指示:

  第一,立法要把握重点,明确思路,注重吸取以往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保证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对重大事故隐患定义、重大事故隐患等级划分、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评估、治理等问题进行认真调研。

  第三,要区分因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产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因政府有关部门责任产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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