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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制定发布了《昌平区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的规定》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期:2004-12-10


  昌平区制定发布了《昌平区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精神,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完善村民自治,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机制,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于2004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了《昌平区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监督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了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的内容包括: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和处置;村集体土地发包、承包、流转和国家、各级政府征用土地的方案以及补偿款项收入、发放、分配和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筹资、建设;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额和发放;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转工转非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宅基地审批、使用;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其使用;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落实;村干部报酬等15项内容。

  《规定》还明确了凡涉及村务公开的事项,每月通过广播、会议、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公开一次;每季度通过广播、会议、公开栏等形式向户代表公开一次;每半年通过广播、会议、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开一次。在加强民主决策方面,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通过;召开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户代表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在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监督方面,规定了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并规定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民对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开。

  昌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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