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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法制发〔2008〕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本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办法》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现就做好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培训考试工作
各区、县和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其中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市级执法部门的培训考试工作由市级部门组织进行,区、县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进行,垂直管理部门由市级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市级执法部门统一组织,市级执法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专业知识培训大纲和题库,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考虑到今年筹备和举办奥运的特殊情况,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的时间和具体形式,可以由各区、县和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定今年组织考试的单位可以从今年6月1日起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公共法律知识部分电子版试卷,自行印制书面试卷组织考试。公共法律知识考试按照《北京市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采用闭卷形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成绩按百分制,由组织培训考试的单位自行阅卷,并将考试成绩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市监察局根据工作安排,将对部分区、县和部门的考试工作进行巡查。
二、关于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领取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证件的发放和管理按照《办法》规定,由组织培训考试的单位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将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人员名单及成绩,以函的形式正式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2、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书面审核后,以确认函的形式发给申请部门;
3、申请部门持确认函到指定的制证公司进行证件制作。
4、申请部门按照《办法》和本部门或本区、县的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组织发放并管理。
三、相关工作要求
1、为保证行政执法证件的顺利制作,请各市级执法部门在2008年5月25日前将本部门的行业执法徽标图示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没有行业执法徽标的部门,市级执法部门可确定是否在执法证件上印制执法徽标,并将意见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对于采用国家部委执法证件的部门,可以不使用全市统一执法证件,但要根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使用国家部委执法证件的,请将本系统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基本情况,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3、各部门和各区、县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试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地区的培训考试和证件发放工作,并建立队伍管理的数据库。力争年底前完成资格管理的基础工作。
4、为更好地做好对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印制了《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大纲》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手册》,请各区、县政府和各市级执法部门到市政府法制办领取。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贺淑芳,联系电话:83970063,传真:839700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