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法制发〔2010〕34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的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22号)“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动态管理机制,今后如遇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应及时调整相应的行政执法依据,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要求,为准确掌握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市政府对行政许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在以往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我办将对本市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包括以下两类事项:
(一)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
即《决定》中下放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外)和2010年1月1日以来制定和修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
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以下3种情况:
1、《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外);
2、2010年1月1日以来制定和修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致使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废止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变更的;
3、经国务院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因职能变更或调整,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没有变化,但实施主体变更的。
二、 清理工作安排
(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区县部门和代市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
(二)对属于清理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填写《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表》和《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表》,一个事项填写一张表。(表格样式见附件1、2)
(三)各部门将所填写的《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表》和《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表》于8月31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审查确认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将此次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五)各部门对公布后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做好具体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条件、标准、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示工作。
三、 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时将报表送我办,并附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的文本,如有需要说明事项的,可另附函说明情况。
(二)在本次清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相关问题,可另附函一并送我办。
(三)今后各部门新增和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参照本次清理工作的要求处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有变化,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函送我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强晓东 王明东 联系电话:88011782 88011783 88011776(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