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在严格履行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已经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3月9日正式向市政府法制办履行了送审程序。《办法》(草案)一是传承奥运成果,确定了轨道交通安检制度,为奥运后继续实施安检提供了法律支撑;二是明确了运营企业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职责;三是细化了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增设了控制保护区制度,建立了排除地面线路安全运行隐患机制,作出了禁止乞讨、卖艺等影响通行疏散行为的规定。此外,以合理划分轨道交通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为突破口,完善了运营单位与乘客、其他人员之间的责任划分条款;以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为着力点,强化了轨道交通规划、设计与运营的衔接管理,并对可研、初设环节需要确定和论证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办法》计划于4月中旬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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