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2日,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国人普组字[20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配合本市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工作,加强本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文明执法力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专门制定了《关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意见》(京人口发[2010]3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通知》中有关规定做了说明。
《通知》要求:“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意见》中明确规定了“较低标准”为“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经济收入水平、不同违法情节的当事人,所制定具体标准的较低倍数,而不是最低倍数。”同时,《意见》对“生活困难的家庭”的范围和其如何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通过对相关内容的明确,方便了基层实际操作,保证了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