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的工作要求,市政府确定海淀区为试点单位之一。2009年9月1日,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任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区政府法制办主任任副主任委员;主管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制办领导及区公安分局等7个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任常任委员;7位熟悉行政复议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律师任非常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
行政复议委员会将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复议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审理全区行政复议案件。各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上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区政府设立案件接待受理窗口接受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