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李立
今天召开的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传递出北京市坚定的决心:增强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向世界城市挺进。
“两法衔接”剑指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国务院首次提出“两法衔接”问题,早在2000年10月。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写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明确了“两法衔接”的概念。随后,中央各有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推动和规范此项工作的制度机制。
北京市副市长刘敬民坦言,在“两法衔接”方面,北京市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
如在筹办2008年奥运、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等大型国事活动中,北京市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一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但在“亿霖木业”、“碧溪广场”、“新国大”等案件中,由于“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给案件的最终处置带来很大的被动,给首都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损害。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具体包括四部分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机制;二,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机制;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立案监督;四,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的法律、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移送案件机制以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两法衔接”重点。检察机关要发现、建议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况展开立案监督。
从全国范围看,目前,上海、云南全区域范围内,江苏、广东、四川、吉林、山东、河南等省的部分地区,都已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部分地区也相继确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了案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备审查等机制。
北京市非常清醒地意识到了在这方面的滞后。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认为:“我们诉讼监督能力相对薄弱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规范监督’的现象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四多四少’问题没有彻底消除,‘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尚未有效建立,这与首都地位有较大差距。”
根据最高检的调查,近年来,我国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实际发生的多、查处少;查处的案件中,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惩处的犯罪分子中,从犯多、主犯少;判处的刑罚中,轻刑缓刑多、重刑实刑少。
刘敬民认为,这既是执法力量不足、证据缺失、作案人员在逃等客观反映,也与部分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机制尚不健全有关。
他要求北京市行政执法执纪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尽快扭转主动移送案件意识不强、接受监督观念不强的现状,彻底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条块利益等错误观念。
《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拟定了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程序。该征求意见稿对案件移送、受理等每一环节,都规定了具体时限,最短24小时,特别重大复杂的,最长也不超过30天,多数时限要求是3日内。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强化‘两法衔接’作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机遇。”刘敬民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