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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将“采购要优先国货 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写入法规 广东政府依法采购规划有亮点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0-03-02

法制日报记者 邓新建

  一部被认为许多政策设计属全国首创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于今天正式实施。

  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欧斌向记者介绍说,《实施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要优先国货,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该办法的很多政策设计在全国属于首创,比如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定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从而强化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监管等等。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是在去年十一月份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实施办法》共分为6章73条,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实施办法》涵盖了政府采购当事人职责、采购基本程序和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地方立法明确的事项、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金正佳指出,《实施办法》对上位法规定的一些措施进行补充细化,在完善采购程序,创新采购形式,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一部立足实践、着眼发展、突出广东特色的地方法规。制定《实施办法》

  能够保障上位法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采购工作透明度,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有利于稳步推进财政支出体制改革。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还首次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

  为了进一步避免暗箱操作,办法要求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政府确定并公布。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另外,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采购人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政府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等规定也十分令人瞩目。

  针对一直饱受诟病的“政府采购的产品为什么比市面上卖得要贵”这个问题,《实施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记者采访时还了解到,广东省人大制定这一《实施办法》时,还特别要求中标供应商也应当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在同一地区低于同期其他任何同一品牌、型号货物的非政府采购价格。在协议采购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同比例调整协议供货价格。另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欧斌表示,《实施办法》是广东省多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和提升,它的出台为广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坚强后盾。他强调,为了加强监管,深化改革,要切实抓好《实施办法》贯彻施行。

  广东省财政厅将做好制度衔接,对照《实施办法》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性文件清理和修订工作,以“公开、透明”为原则,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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