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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区出台《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崇文区政府法制办    日期:2009-10-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与规范,崇文区以指导、创新、丰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为目的,总结几年来全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实践经验,制定了《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并于2009年1月13日正式印发。

  该工作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相关要素,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一是明确监督主体,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代表区政府实施日常行政执法监督;二是明确监督内容,包括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适用法律、行政执法程序等九个方面;三是明确监督制度,包括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未实施行政处罚书面说明、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督查函、行政执法评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制度等十一项制度;四是明确监督形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全程督查、专题调查和定期回访、监督员进行监督等七个方面;五是明确监督程序,包括立案调查、陈述申辩、调查措施、文书使用等;六是明确监督结果处理,单位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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