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崇文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对区内某一事业单位进行了日常执法检查,该单位是一所有着多年办学经验的学校,统计员对统计工作比较重视,并热情接待了执法人员,但从询问中发现该统计人员对指标的理解不到位,统计知识还不太丰富。经检查该单位上报的《服务业财务状况》表中的收入合计和支出合计两个指标差错额较大,差错率较高,执法人员决定对该单位立案处理。
该单位统计人员在后期处理的过程中对统计局的行政处罚不能理解,始终强调自己是事业单位,也一直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财务记账也是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的,所以造成了填报错误。最终,统计局对该事业单位进行了处罚。
【案例分析】
该单位发生统计违法事实的根本原因是统计人员没有深入理解指标的含义,但该单位统计人员以自己是事业单位为由不接受统计行政处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也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局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从上述规定中可以我们看出只要违反统计法规,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组织都应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只针对企业,该单位以事业单位为由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另一方面该单位上级行政部门对专款的规定只是财务记账口径,统计报表填报错误是统计人员不理解统计口径造成的,同时按照统计法规定,行政部门也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按照上级行政部门规定”不能改变该单位统计违法的事实,所以统计人员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最终,经过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耐心细致的业务知识辅导,该事业单位接受了行政处罚。
该案例反映了一部分事业单位缺乏统计法知识,对统计执法也能处罚到事业单位不能理解,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一些和政府部门联系越是紧密的事业组织尤其一部分从政府部门剥离出来的事业组织对行政处罚有抵触情绪,不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匮乏,普法宣传工作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这部分单位的宣传力度,提高这部分单位的法律意识。 |